依法治教:用“法”来引导、保障和丰富教育
11月5日至6日,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指导,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交通大学联合主办,光明日报教育研究中心和上海市教育法学研究会协办的首届“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在上海举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随着教育的快速发展,教育领域也呈现了新的特点,人们对教育权益保障的追求更加强烈,对教育公平的诉求更加迫切,依法维权的意识也日益高涨,教育面临的司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深入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已成为新时期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日前举办的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指导,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交通大学联合主办,光明日报教育研究中心和上海市教育法学研究会协办的首届“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论坛”上,专家们各抒己见,共同关注依法治教。
1.决策科学化是依法治教的基础 袁振国:通常讲政策,是指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多个行政部门特别是综合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到具有较高自主权的学校,有四五个层级,有的时候还要更多一些。各个层级的权责的边界在理论上是否明确,在实践中是否遵守落实?在什么层次谁有决策权?上级干预下级、行政干预学校的内容、程度有没有限定,程序是什么?责、权、利如何统一?这都需要不断明确。
不同层级制定怎样的政策,不同层级政府针对同一个工作内容制定政策的时候在原则性上、针对性上、具体化程度上无疑应该层次分明。
政策从宏观到微观,从上位到下位,是一个完整的政策系统,各级各类的教育政策,中央的、地方的和教育其他行政部门的政策应该相互衔接、各司其职。
马怀德:教育决策权是教育主管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行使的重要权力,关系到受教育者和师生的重大利益和权利。当前,教育领域还存在不重视决策程序,随意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等问题,必须有效加以规范。
袁振国:要保障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必须要有透明的程序,程序越透明,就越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政策的制定过程并不是参与的人越多越好,更不是每人一票。民主化更应注重利益相关者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保证是信息公开,参与决策人的意见和理由要向社会公开,所有参与决策的人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马怀德:我认为,实现重大教育领域决策法治化,应当坚持以下制度和程序:
一是合法性审查制度。教育主管机关和各类学校在作出事关社会公众和师生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必须履行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在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先行合法性审查,凡不能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不得上会讨论,不得作出决策。
二是专家论证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直接关系到教育领域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教育领域的很多决策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须在决策前交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凡未能通过论证的亦不得作出决策,唯有如此,才能防止领导随意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教育领域专家学者云集,有助于教育主管机关和学校落实专家论证制度。特别是高校,可以通过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校内学术机构实施专家论证咨询,提高高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