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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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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2012年12月26日,经第十七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与正常的就业工作秩序,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相关事务及基本流程,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出具证明材料

  我院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由就业办、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学位办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毕业生所需证明材料的类别,分别负责办理。具体分工及工作流程为:

  1.与培养方式、就业范围、毕业生身份有关的证明材料由就业办负责出具。毕业生可持本人学生证在正常工作日到就业办办理。代为办理就业证明材料的,代办人须持本人有效证件以及请托人学生证到就业办办理。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向学校相关部门正式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持本人学生证到就业办办理就业证明材料。

  2.与政治表现、学历证书、学籍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出具。

  (1)政治表现材料办理流程。毕业生须持班主任、系秘书及其导师提供的本人在校期间表现情况说明,到学籍办进行审核,之后由学籍办出具正式材料并加盖公章;

  (2)学习证明材料办理流程。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需要办理学习证明的,须持本人毕业证复印件(如无法提供,请附原因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籍办提出申请,学籍办进行查证后可为其出具学习证明材料;

  (3)档案证明材料办理流程。毕业生发现档案中缺失在校期间学籍材料后需要开具相关证明的,须持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缺失材料证明到学籍办提出申请,学籍办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查证后,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与学业、成绩有关的证明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出具。需要开具成绩证明的毕业生,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每周一、二到教务处考试科(教学楼302室)办理。

  4.与户籍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保卫处负责出具。

  (1)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申请人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户籍卡的原件复印件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2)户籍证明及其他事项证明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学生证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办理。

  5.与学位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出具。出具的时间起止点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至学位证书获得之日,证明材料的内容仅包含学位授予工作中本人的进展情况。在学位办办理证明材料的时间为正常工作日,须携带拟出具证明的原因材料或申请书。本人办理时,持本人学生证;请托人办理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请托人的学生证。

  二、签订就业协议

  我院毕业生签约手续的办理工作由就业办与各专业学位中心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完成,具体工作流程为:

  1.学术学位毕业生的签约手续由就业办负责办理。

  (1)毕业生根据个人需要到就业办领取《就业推荐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就业办及各系公章后,交给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毕业生后,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回执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3)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回执,到就业办领取《就业协议书》,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后交给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无独立人事权的单位还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5)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各系盖章后交给就业办,就业办加盖公章后《就业协议书》正式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就业办各持一份。

  2.专业学位毕业生的签约手续由各专业学位中心负责办理。

  (1)每年10月下旬,各专业学位中心到就业办领取加盖完就业办公章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根据个人需要到各专业学位中心领取《就业推荐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各专业学位中心公章后,交给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毕业生后,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回执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3)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回执,到各专业学位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后交给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无独立人事权的单位还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5)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各专业学位中心盖章后,《就业协议书》正式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各专业学位中心各持一份。

  三、办理就业派遣

  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办理工作由就业办与各专业学位中心共同完成,具体工作流程为:

  1.学术学位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程序。(1)就业办根据毕业生上交的《就业协议书》或者《选择去向表》,编制我院毕业生就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北京市教委;(2)北京市教委审核通过我院就业毕业生就业方案后,通知学校就业办前往办理派遣手续,并领取《就业报到证》;(3)就业办将办好的《就业报到证》发放给毕业生,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或者回生源地落户、存档。

  2.专业学位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程序。(1)各专业学位中心根据毕业生上交的《就业协议书》或者《选择去向表》,编制本中心毕业生就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就业办;(2)就业办审核通过各专业学位中心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按规定上报北京市教委;(3)北京市教委审核通过我院毕业生就业方案后,通知学校就业办前往办理派遣手续,并领取《就业报到证》;(4)就业办将办好的《就业报到证》发放给各专业学位中心,专业学位毕业生到各专业学位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然后到单位报到或者回生源地落户、存档。

  四、办理户档迁回生源地

按照国家政策,毕业离校时未能落实可以解决户档问题的工作单位(包括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该办理将户档迁回生源地的就业派遣手续。我院毕业生办理户档迁回生源地手续的具体流程为:

  1.学术学位毕业生办理流程。(1)毕业生根据学校通知及时到就业办领取《选择去向表》,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填写相关内容并经本人签字确认;(2)毕业生持《选择去向表》到所在系加盖公章后,将表格提交给就业办;(3)就业办持毕业生提交的《选择去向表》到北京市教委为其办理派遣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并通知保卫处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证》;(4)毕业生到就业办领取《报到证》,并持《报到证》到保卫处和学籍办办理户档迁移手续;(5)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档案转递材料,回生源地办理落户和存档手续。

  2.专业学位毕业生办理流程。(1)就业办将《选择去向表》及时分发给各专业学位中心,毕业生根据学校通知到各专业学位中心领取《选择去向表》,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填写相关内容并经本人签字确认;(2)毕业生将经本人确认的《选择去向表》提交各专业学位中心,各专业学位中心加盖公章后留存第二联备案,将第一联提交给就业办;(3)就业办持各专业学位中心提交的《选择去向表》到北京市教委为毕业生办理派遣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并通知保卫处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证》;(4)就业办将办理完毕的《报到证》及时分发给各专业学位中心,毕业生到各专业学位中心领取,然后持《报到证》到保卫处和学籍办办理户档迁移手续;(5)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档案转递材料,回生源地办理落户和存档手续。

  五、申请暂缓派遣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毕业离校时正处在履行签约手续过程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户档暂时保留在学校,延缓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我院毕业生申请暂缓派遣的具体流程为:

  1.毕业生上网下载《暂缓派遣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然后持《暂缓派遣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到就业办申请办理暂缓派遣;

  2.就业办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准予其暂缓派遣,在《暂缓派遣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并留存一份备案;

  3.毕业生持就业办签章确认的《暂缓派遣申请表》到保卫处和学籍办申请暂时保存户档关系。

  六、迁转户档关系

  我院毕业生迁转户档关系的基本流程为:

  1.毕业生根据学校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包括派遣回生源地);

  2.就业办按照上级要求上报就业方案,并及时到北京市教委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3.保卫处根据《就业报到证》及时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

  4.毕业生到就业办领取《就业报到证》(专业学位毕业生到各专业学位中心领取),并持《就业报到证》到保卫处和学籍办办理户档转递手续。

  七、办理调整改派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院毕业生在完成就业派遣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改派。如果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以下流程及原则办理:

  1.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就业协议签发《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需征得原签约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改派申请,持原报到证和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就业办办理调整改派手续。(根据北京市政策,新的拟接收单位为京内单位的,不予办理调整改派。)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已办理户档派遣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的,持原报到证和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就业办办理调整改派手续。(新单位为京内单位的,还须提供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或者国家人社部出具的接收函。)

  3.毕业生的调整须在一年内办理(以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转正定级的时间为限),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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